根据《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秘书处的设置
1.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下设联合秘书处,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2.联合秘书处设在上海市制笔工业研究所、贝发集团有限公司。位列前面的单位为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其后为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牵头开展秘书处工作,加强协调,并主动征求联合承担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应主动参与相关工作。
3.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担任);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和相关单位担任)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标委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管理,经标委会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使用。
二、工作任务与职责
1.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承担标委会日常工作,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2.负责标委会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及时分发文件、材料,执行标委会的决议。
3.负责制笔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贯彻和解释工作。
4.及时提供有关制笔标准、资料,认真组织对国际制笔标准草案提出意见或投票,以及国际标准的翻译、汇编出版和宣讲等工作。
5.办理筹集和管理标委会的经费。
三、标准计划的确定与实施
1,秘书处根据行业的需要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制定、修订制笔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上报国标委和有关部门立项。
2.根据国标委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计划,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和落实。
3.标准的起草、修订, 由标准项目的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负责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的组织编写工作,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并将相关材料送标委会审查、复核、上报。
四、标准的审查、复核和上报
1.秘书处接到标准送审稿后,进行初审,并经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以采取函审,也可以会审。
秘书处应在审查会前一个月或规定投票时间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附件发送全体委员。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会审时未出席会议者(也未说明意见),均按弃权计票。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整理后,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报送秘书处。
2.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及附件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和质量进行全面复核,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上报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标准的修改、复审和解释
1.标准的修改、复审工作由秘书处提出安排意见,经标委会通过后予以实施。标准的复查实施按标委会章程规定进行。
2.秘书处受上级部门的委托,负责安排标准的宣讲、贯彻和解释,并对标准的贯彻执行实施监督。
六、国际标准化工作
秘书处应积极承担、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组织对国际标准草案的投票,并积极提出国际标准提案。
七、经费管理
1.标委会经费的来源:
(1)上级部门下拨的标准化工作的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联合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2.经费的主要用途
(1)标委会的各项活动、会议费用补贴;
(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的资料费用;
(3)标准编写、审查费、出版物编辑费及国际标准资料译审费等;
(4)对部分制定、修订标准项目提供补助费用;
(5)秘书处为完成标委会工作所必须的其它费用。
(6)不定期给予对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委员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
3.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经费的日常管理,提出每年经费支出的预、决算草案,交标委会审查通过,由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附则
1.联合秘书处承担单位应提供和保证秘书处的办公条件和正常开支,不能正常履行其承担职责时,可申请上级部门调换或变更,并办理移交手续。
2.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3.本细则由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4.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20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