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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行为侵犯“奥标”专有权

    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向社会公布,六种行为属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其专有权。
 
    这六种侵权行为是: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其商品交易文件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奥运福娃、五环标志以及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会歌和文字类等。


200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