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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仍拒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今年9月9日假芬兰赫尔辛基举行的中欧高峰会上,欧洲委员会主席巴罗佐确认,中国仍未符合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所需的一切条件。

    假若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将对欧委会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产生重大影响。事实上,此举可能有助减低甚至撤销中国进口产品因成本优势(如原料便宜、劳工成本低等)关系而一般须缴付的反倾销税。目前,中国出口商和生产商必须证明其遵守欧盟的《基本反倾销规例》所列的多项准则,才可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个别待遇。如果出口商取得这些待遇,倾销幅度会根据其实际本土市场价格或给予欧盟的出口价计算。

    欧盟决定是否给予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时,往往涉及政治考虑。其实,欧盟的反倾销规例并无列明将国家归为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的任何程序或准则。不过,欧委员会声言,他们评估非市场经济国家提交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时,是以处理个别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时采用的准则作为依据。就此而言,欧盟根据下列准则来考虑是否给予某个国家市场经济地位:

    · 市场价格、成本及进料须由供求厘定,不受工业政策、原料的出口及价格限制所造成的任何政府干预。

    · 企业必须备有一套清晰及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独立审核的一般会计记录,以确保会计资料普遍适用于贸易保护调查。

    · 企业的生产成本及财政状况不得受过往非市场经济制度导致的扭曲影响。

    · 企业必须遵守破产及财产法例,从而确保所有企业在破产程序、财产权及知识产权方面均获公平对待。

    · 汇率兑换须按市价进行,银行业亦须受市场规则监管(即消除歧视壁垒,以确保金融机构合理分配资金)。

    过去,欧盟曾酌情采用上述准则(如给予俄罗斯或乌克兰市场经济地位时)。此举导致中国等若干个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尽管这些国家的经济受到的政府干预较市场经济国家(如印度)的为少。一如上文提到,这是因为欧盟给予国家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决定含强烈政治成分,而且目前并无欧盟每次都一定采用的明确评估因素。

    2003年6月,中国首次提交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并于同年9月提供有关经济准则的详细资料,让欧盟当局进行评估。然而,欧委会于2004年6月公布,虽然中国已取得「显著进展」,但欧盟决定暂时不给予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地位。欧委会认为,除非中国在影响反倾销调查执行的各个方面有所改善,包括政府影响、企业管治、财产和破产法以及金融业,否则不应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巴罗佐于今年9月9日的赫尔辛基高峰会上指出,中国在政府影响、会计规则、破产法及金融服业改革等方面仍需努力。他表示,这些准则对在反倾销调查中厘定价格和成本相当重要,中国一旦符合有关准则,欧盟即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对这些问题深表关注,并暗示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可反映双边尊重及平等,有助促进中欧贸易。

    无论如何,中国最终将可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即使需时若干年。根据《世贸加入议定书》,在中国加入世贸起计的15年内(即直至2016年12月11日为止),世贸成员可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一些欧盟成员国,包括英国,早已对中国于不久将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表示乐观。因此,中国可望于规定期限前提早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编辑:夏)


20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