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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过原产地标示规定

     7月6日,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关于原产地标示的决议,规定产品必须标示原产地,如“欧盟制造”。这项决议源于欧洲理事会提出的一项议案,建议对由第三国家输入欧盟的部份产品实行强制性原产地标示措施。目前欧盟并未在欧盟地区实行有关标示原产地的任何协调规定或统一惯例,但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均已实施强制性原产地标示规定。 根据目前议案,原产地的定义将按欧盟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解释。因此,如果产品全部在某国获得或生产,则该国便视为原产地。如果产品在一个以上的国家生产,则发生最终实质转型的国家将被视为原产地。 这项有关在欧盟推行强制性原产地标示制度的议案,目前只涵盖几项进口产品,如纺织、珠宝、服装、家具、寝具、扫帚及刷子、鞋履、皮革、灯及照明装置、玻璃器皿、陶瓷及手提袋等。 据称,越来越多制造商在进口产品加上含误导和欺骗成分的原产地标示,欧盟会员国对此日益关注,而上述议案正响应了会员国的忧虑。欧盟对部分产品实施原产地标示规定,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制造商及进口商采用的原产地标示不含误导及虚假成分,相关措施亦可为欧盟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因为他们可清楚知道所购买产品的原产地,及辨别具有原产地之社会、环境及安全标准的产品。会员国将可自行制定对违规者的适用罚则。 欧洲议会已要求欧盟执委会及理事会就原产地标示案进行更深入的影响评估及法律分析,特别着眼于据称与现行欧盟法令及世贸规则不符之处。议案一旦获理事会通过,将须拟订必要的执行规定,并预计于2007年二季度全面实施。


2006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