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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一铅”抗辩成功税率降至2.76%

  经过再次抗辩,美国商务部在计算G中铅(600612)所需执行的倾销税率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得到修正,2004年G中铅修正后的单独税率为2.76%。2006年7月22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公布了2004年度中国输美铅笔反倾销案(复审)终裁结果。美国商务部裁定G中铅执行的单独税率为26.62%,但是G中铅所聘律师已注意到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倾销税率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此次抗辩成功将使G中铅的单独税率下降了23.86%,这在全国所有应诉企业中这是最低的税率,中国其他未应诉铅笔出口企业仍维持114.9%的普遍性税率。2003年度,美国对G中铅征收的铅笔反倾销单独税率为0.15%,而子公司上海福斯特笔业有限公司,上海长城笔业有限公司和中国第一铅笔方正有限公司也同时适用0.15%的单独税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单独税率低于0.5%,则被视为零税率。据悉,G中铅2004年对美国铅笔出口创汇628万美元,2005年对美铅笔出口创汇743万美元。(全景网/李志锦)


2006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