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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邢会强:大数据交易面临五大困难 法律应提供保障

    2021年10月23日,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五届全国智能科技法治论坛”在京举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在会上表示,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有利于保障个人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但是个别规定过于强调个人权利,忽视了数据企业的权益,为了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应给予大数据交易一定的法律保障

邢会强表示,大数据相关的立法目前已经有《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但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市场化配置还存在许多法律空白。

2020年4月9日,《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出台,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要素。这是中央第一份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文件,对数据市场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

《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邢会强认为,这一条为数据中介服务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没有规定数据提供者或者经营者更严苛的义务,只需要告知来源,便利了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对于大数据交易的现状,邢会强在调研中发现近20家持牌的大数据交易所,多数陷入停摆的状况,发展良好的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

他认为,我国大数据交易所发展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14年到2016年,这是我国大数据交易所的兴起阶段。第二阶段是从2017年到2019年,这是我国大数据交易所的回落阶段。第三阶段是2020年至今,是大数据交易所的重新兴起阶段。

邢会强认为,当下我国的大数据交易所仍面临的困难主要是五大方面:

一是市场因素。数据的黑市交易盛行,黑市交易买数据不需要个人同意还更便宜,驱逐了白市的交易。数据寡头也破坏了市场的生态,一些原始数据的拥有者没有动力参与市场。

二是数据自身因素。数据主体多元,私人性、公共性共存,一条简单的数据涉及很多主体的信息。数据具有可复制性强的特性,谁用都不减少效用。不仅如此,数据还具有动态性,数量不断变化,可衍生加工。因此,数据自身的特殊性很难比照传统动产进行交易。

三是标准因素。虽说“数据是大数据时代的新的石油”,但数据有很多标准,想要建立统一标准需要很长的时间

四是法律因素。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利于减少公开的违法交易,对非法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都规定了法律责任。执法部门能够打击数据的黑灰产,但执法成本很高。此外,执法部门的弹性执法,让从事数据交易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没有安全感。数据确权的问题目前尚未解决。

五是技术因素。时下,大数据领域的很多技术还不成熟,比如区块链技术、隐私计算技术等。

因此,邢会强建议,我们应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要求,承认自然人对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益,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采集与交易规则,以便在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同时,促进大数据的开发、流通、共享和利用。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