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张家港一家超市因为销售假冒的中华牌铅笔被中华铅笔的商标权利人上海老凤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2万元。法庭上,超市经营者表示其是从批发市场进货的,不知道是假的,一盒铅笔20支卖出去才十几块钱,要赔偿这么多实在是想不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销售假冒的中华牌铅笔,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销售的产品系合法取得,故判决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根据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其赔偿老凤祥公司6000元。
法官点评: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中,作为重要的终端零售渠道,个体工商户通常欠缺证据意识,缺失相关的进货凭证,很难提出有效的“合法来源”的抗辩。个体工商户应规范所售商品的进货渠道,既有利于零售市场的净化,也可以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来源: 江苏法制报 2018-07-17 07:32:52
2018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