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送审稿中,《实施条例》第二条写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此前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正是第二条,其写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其被看作是对《消法》适用对象进行的界定,在中国进行了20多年的职业打假人或将因此而不再受到《消法》保护。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送审稿中的第二条将征求意见稿中的“营利”修改成了“牟利”,并没有进行删除。“营”、“牟”一字之差,对于条例有何改变呢?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营利”被解释为谋求利润,“牟利”为谋取私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第一,《实施条例》的第二条确实会对职业打假人产生影响,不能再作为经营手段,这一条出来后在社会上一直处在争论之中。第二,征求意见稿出来后,一些学者包括其本人也提出“营利”在法律中是有特定内涵的。通俗地讲,比如一个法人是营利法人,指的是这个法人营利后要给股东分配,非营利法人是指营利后不能给股东分配。所以在《实施条例》中使用“营利”有些不伦不类。现在表述为“牟利”,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为今后法律的执行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修改后其对职业打假人的界定本质并没有改变。”尹飞说。
新闻内存
消法《实施条例》有关职业打假界定曾引发争议
今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消息一出,支持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关,理应不受消法保护。而反对方则认为,职业打假虽然有营利目的,但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作用,不应受到消法排斥。
在征求意见期间,多名职业打假人致信国家工商总局,阐述反对第二条的观点,工商总局也及时用书面回函的方式作出了答复,告知职业打假人来信已经收到,他们将认真研究。
9月27日,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络消费维权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透露,受国务院委托,工商总局牵头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将提交总局局务会审议,并报送国务院。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