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轻联人[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轻工业行业部门(局、行管办、公司联社、联合会、协会),各行业协会、学会:
《全国轻工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轻工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轻工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2.《全国轻工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全国轻工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宣传轻工行业优秀技术工人,促进广大从业人员提高技术技能,规范全国轻工行业技术能手(以下简称行业能手)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能手的评选表彰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轻联”)对轻工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轻工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中设置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三条 中轻联设全国轻工行业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行业能手评选表彰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轻联人事教育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业能手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的时间和人数由中轻联确定。
第五条 从事轻工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工作的技术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且具有所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资格,技术技能在国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参加行业能手的评选。
(一)已获得省(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轻工各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行业能手候选人由本人所在单位向各省(区、市)轻工业行业部门(局、行管办、公司联社、联合会、协会),各行业协会、学会申报。申报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全国轻工行业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候选人事迹材料;
(三)技能水平、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省(区、市)轻工业行业部门(局、行管办、公司联社、联合会、协会),各行业协会、学会按照分配名额负责本地区或单位行业能手候选人的初审、推荐工作。推荐时应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行业能手候选人中,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中轻联设立全国轻工行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行业能手候选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机关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行业能手进行评议、表决。中轻联人事教育部对通过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中轻联批准。
第十条 中轻联对行业能手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全国轻工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纳入全国轻工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库;
(二)行业能手称号获得者在本人原有国家职业资格基础上晋升一个等级,但不超过本职业(工种)最高等级;
(三)行业能手称号获得者具有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技术能手”评选的资格;
(四)通过行业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行业能手的先进事迹。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级和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授予行业能手称号。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轻工业行业部门(局、行管办、公司联社、联合会、协会),各行业协会、学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轻工行业技术能手、本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全国轻工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宣传在培养轻工行业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营造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规范全国轻工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培育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贡献奖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轻联”)对在轻工行业技能人才培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的奖励制度。
第三条 中轻联设全国轻工行业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培育贡献奖评选表彰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轻联人事教育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育贡献奖的评选表彰活动与全国轻工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同期进行,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培育贡献奖单位的时间和数量由中轻联确定。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轻工行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培育贡献奖的评选:
(一)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有较完善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
(二)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积极参与有关人才培养试点工作,具有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职责,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职业培训方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较好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六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无违法乱纪现象的轻工系统院校、培训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培育贡献奖的评选:
(一)在学校管理、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符合国家办学条件要求的重点职业院校和企业培训机构。为地区(企业)、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办学成果显著,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培训机构;
(二)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方面有一定教学研究成果或突出做法和特点,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起到表率作用;
(三)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方面,能发挥一校多能作用,在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毕业生就业率、在校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比例等在本行业同类型培训机构中突出。
第七条 培育贡献奖候选单位由各省(区、市)轻工业行业部门(局、行管办、公司联社、联合会、协会),各行业协会、学会根据本办法中的评选条件,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推荐和申报。
第八条 中轻联设立全国轻工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培育贡献奖候选单位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机关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 培育贡献奖候选单位由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后,报中轻联审批。
第十条 获奖单位由中轻联授予“全国轻工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一条 当获得培育贡献奖的单位结构调整或发生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中轻联人事教育部和有关方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