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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无证排污等8种情形可罚款百万

无证排污或面临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企业还可能被关掉厂子。这是环保部今天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其中,罚款百万情形多达8种以上。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就《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管理办法》细化规定了排污单位、环保部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细化规定了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违反规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这位负责人透露,环保部与税务总局沟通后,已经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企业实际排放量将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要依据。

已发放24万张排污许可证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至今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积累了大量实践和管理经验。

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位负责人说,问题主要包括排污许可制其基础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复,污染源“数出多门”、“多头管理”;依证监管力度不足,处罚结果不能形成震慑;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等。

他说,“十三五”开始,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国家均在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在法律层面,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均进一步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较原法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更为严厉的处罚。在政策层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他说,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这表明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同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据他介绍,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环保部总结了火电、造纸行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管理办法》。

“保姆式”环境管理模式改变

《管理办法》所说排污许可是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来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并依证监管的环境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注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并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改变‘保姆式’环境管理模式。”这位负责人说,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他认为,通过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

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这位负责人说,这一规定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持证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各负其责

这位负责人说,《管理办法》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在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7种情形;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就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将不受理其申请。

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而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或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也面临十万至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排污单位实施停业、关闭。(记者 郄建荣)


2018年01月17日